辉南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
为了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到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,切实加快辉南经济建设步伐,促进县域经济发展,对在经济开发区内注册,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,投资密度在亩均8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的生产性项目,除享受国家、省规定的有关政策外,还享受经济开发区下列优惠政策。
一、财税政策
第一条 新建立的生产性项目,经营期10年以上的,自企业投产之年起,前3年按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%给予企业扶持,第4年至第6年按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给予企业扶持。自企业投产之年起,第1年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%给予企业扶持,第2年和第3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%给予企业扶持。
第二条 新建立的非生产性项目,参照县有关政策执行。
第三条 县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协助投资企业给予无偿资金、信贷资金、贴息等扶持,并协调金融部门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,尽力帮助具有融资条件的企业解决生产流动资金。
二、投资补贴政策
第四条 新建立的生产性项目,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,享受开发区财政补贴,补贴金额为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95%。
三、规费政策
第五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和建设期间,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,经营性收费按相关标准下限的20%收取。
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,在项目建设期间,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消防设施建设费按规定标准收取,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第七条 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,实行经济开发区财政“一个漏斗收费”制度,其他任何单位不准到区内企业收费。
四、软环境政策
第八条 对落户在经济开发区的企业,实行“一条龙”服务。对投资企业的立项、审批到企业选址、建设、招工及投产后的生产经营,都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全程跟踪服务。
实行“一站式”审批。投资企业需要办理的各种证件和证照,统一由经济开发区投资服务局协调办理,在申报材料时,属县级行政审批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第九条 对在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,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“封闭式”管理,在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,任何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,未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,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、收费、罚款和要求企业参加任何评比活动,杜绝向企业的各种摊派行为。如确实需要检查的,必须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,方可进入检查。
五、其它政策
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和投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等回收期长的项目,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,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。
第十一条 在企业建设和经营期间,由县级领导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包保扶持,帮助企业解决生产、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。
第十二条 引资奖励政策参照县有关文件执行。
六、附则
第十三条 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,如国家和省、市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,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。本政策未尽事宜,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,如遇国家、省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,双方另行协商。
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辉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